本报讯(刘杰 刘泽华)近日,北林区人民法院双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官情理兼顾化解矛盾,圆满妥善化解双方赔偿争议。
去年8月13日,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与张某未放置警示标志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开放性顶骨骨折等严重伤情,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6万余元。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的伤情为十级伤残、九级伤残。经查,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亦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
承办法官综合研判案情,考虑到本案无保险公司理赔兜底、涉案金额高、双方经济条件均较差的特殊情况,若机械适用法律直接判决,不仅张某无能力履行高额判项,导致判决沦为“一纸空文”,王某的合法权益也无法真正兑现,无法实现实质性化解矛盾。法官决定坚持情理法深度融合,开展柔性调解工作。承办法官聚焦双方核心争议点,向张某逐条释明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其交强险系法定强制保险,车辆上路必须依法投保,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不受事故责任比例限制。同时结合同类生效判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理,清晰告知其拒不赔付、消极应对诉讼的法律后果与失信风险,彻底打消张某“按责比例赔付即可”的错误认知,让其充分认识到原告诉求合法合规、于法有据。
在厘清法律权责的基础上法官耐心开展说理疏导,分别对双方进行劝解。对张某,法官客观阐明事故过错,其违规停车未设置警示标志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原告因此身负重伤、落下残疾、背负巨债,身心与经济均遭受巨大重创,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王某,法官如实告知被告家庭窘迫,高额一次性赔偿远超其承受能力,强硬追责最终难以落实到位,劝导其立足实际、适度体谅、合理让步。历经多轮反复沟通、双向疏导,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情绪、互谅互让。张某正视自身法律责任与过错,主动表达赔偿意愿;王某体谅被告经济困境,自愿大幅降低赔偿诉求。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付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至此,这起矛盾尖锐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